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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听】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的合规要点

程世雄 商法CBLJ
2024-12-13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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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的困难与挑战提出合规要点


视频二次剪辑是指创作者将原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加工,以配字幕、讲解、剪辑等多种方式在原创视频基础上进行再加工,从而形成的新的短视频作品。与中国《著作权法》对于演绎作品的定义不同,二次剪辑类短视频通常并未获得原视频作者的同意或授权,故而可能会引发著作权纠纷。本文即从视频创作者角度出发,提出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的合规要点。


二次剪辑类短视频“独创性”作品属性的判断。《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为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作品,对于短视频而言,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其关键在于独创性的认定。具体而言,独创性要求二次剪辑制作者在独立创作完成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出自身想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和创作情感,才能够被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如果仅对原影视作品进行简易删减拼接、缩短时长等行为,无法体现视频作品的创造性,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次剪辑类短视频通常以内容精、时长短为主要特征,但时长不是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决定性因素。实践中,判定二次剪辑类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依据内容标准,即通过对所使用视频素材的实质性考察,判断其是否对原视频构成实质性替代。通常情况下,未经原视频著作权人许可而对涉案作品的核心部分进行展现,在实质上对原视频作品产生了替代作用,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二次剪辑类短视频,会被视为不具有独创性。


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限度要求。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短视频二次剪辑同样需要适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该制度是一种著作权侵权的排除事由,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要求行为人在二次剪辑过程中对原视频作品的使用应当是合理且有限度的。具体而言,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满足合规要求:(1)所使用的在先作品为已发表作品;(2)使用目的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3)不得干扰原视频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



程世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对原视频的使用部分是否合理,核心在于其使用部分是否属于原视频的核心、精华以及观众喜爱度高的部分,即剪辑作品的实质部分与原作品的核心部分是否重合。与原视频核心内容部分重合度越高,则构成非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除此之外,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是否对原视频的经济价值造成减损,是判断其是否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另一标准。这里的减损并不要求是现实、直接的,只要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对潜在市场产生了影响,便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明晰原视频素材的使用目的。二次剪辑类短视频具有使用在先作品这一显著特征,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视频作品进行二次剪辑的行为,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在满足上述合理使用制度的三点要求外,同样需要明晰二次剪辑类短视频对原视频素材的使用目的,判断是否对原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其中,合法权益包括原视频创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主要涉及二次剪辑类短视频对原视频作品完整度的影响,可能存在背离原视频内容的风险。后者主要涉及对原视频作品经济利益的影响,二次剪辑类短视频的发布有可能带来降低原视频播放量等负面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短视频二次剪辑创作者的使用目的进行认定需多采取转换性使用评价标准,即二次剪辑创作者对原视频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复制或再出版,而是增添了新的美感、价值和意义。在该评价标准下,非经原视频作者授权而对该视频进行二次创作容易出现切条、照搬等侵权情形被视为当然侵权。除此之外,对于通过二次剪辑类短视频进行引流,使原视频创作者获得盈利的行为,形式上虽然不符合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仍然需要结合创作者对原视频素材的使用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对此,创作者可以通过在剪辑作品片尾附上视频来源信息,或者提供原视频的跳转链接等途径降低侵权风险。


总而言之,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合规是一个系统工程,判断短视频二次剪辑行为合规与否,首先需要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性,其次通过实质性判断标准认定二次剪辑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要求。若短视频二次创作未使用在先作品核心表达,没有形成实质性替代,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对原视频的使用比例、使用目的,对其侵权与否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作者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世雄

电邮:chengshixiong@allbrightlaw.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5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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